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浙江省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
1.工傷職工進行治療和康復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待遇。
2.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 ,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 ,由用人單位負責。
4.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 ,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5.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 ,保留勞動關系的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工傷職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 ,繼續保留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6.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 ,符合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 ,工傷職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也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8.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 ,其供養親屬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由用人單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 ,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二、工傷保險具體內容
向因公負傷的職工支付病假工資、醫療費、傷殘補助津貼等 ,待遇標準一般高于非因公負傷的職工。保險的對象是從事經濟活動的勞動者 ,但最后獲得待遇的 ,不僅是勞動者本人 ,還包括其家人。
浙江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2017浙江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2017浙江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已經公布,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016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16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5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23900元。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浙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國務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我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等具體事項按《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二、統籌層次。各地要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統一參保對象和范圍、統一費率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待遇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必須在 2011 年年底前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在杭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三、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要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各統籌地從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 5% 的比例提取作為儲備金,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征總額的 30% 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應當動用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 30 個月,六級 25 個月,七級 10 個月,八級 7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 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 30 個月,六級 25 個月,七級 10 個月,八級 7 個月,九級 4 個月,十級 2 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 2011 年 1 月 1 日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 20% ;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處理辦法。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 18 周歲的,計算到 18 周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 20 周年,但 55 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 1 歲減少 1 年, 70 周歲以上的按 5 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在原來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情況下,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額度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余額。
七、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待遇處理辦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待遇的相對應項目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八、伙食補助費和交通、食宿費標準。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5% 確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上述待遇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九、相關待遇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水平同步進行調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下降的不作調整。
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次月起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推進我省工傷保險事業的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要加強宣傳工作,營造良好氛圍,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各級人力社保、財政、衛生、民政、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業務水平,妥善處理工傷事故,及時化解勞資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本通知中的各項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本通知下發前發生的與本通知內容有關的事項,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延伸閱讀:浙江將立法細化“三工”標準
浙江省政府24日將《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對工傷認定作出了明確的要素界定。
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關鍵實施環節。但是當前,由于工傷認定涉及的具體情形較為復雜,且在相關制度適應上,行政機關和法院所持的理念、標準不盡相同,寬嚴不一,引發了一些矛盾爭議。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廳長王文序表示,工傷認定有“三工”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實踐中,對“工作原因”這一認定要素的理解分歧明顯,自由裁量較大。
對此,《條例(草案)》明確了三種情形可以視為“工作原因”:一是在不間斷工作過程中進行必要的生理活動的;二是因用人單位管理不善或者設施設備不完備直接引發事故遭受傷害的;三是從事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和安排的活動(包括經工會備案的療休養),但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餐飲、休閑娛樂等活動除外。
截至2016年底,浙江省有104萬家用人單位、1881萬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全省勞動爭議案件中40%以上為工傷糾紛,個別市縣甚至達到了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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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浙江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三)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四)康復治療費,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六)護理費: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七)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賠付。
(八)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賠付。
(九)如果職工工傷死亡,則賠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方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保制。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證基本生活的費用。
拓展資料:浙江省工傷認定需要多久?
一般來說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當然,不排除有時候工傷案情比較復雜,需要調查取證致使時間延長的可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法律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工傷職工進行治療和康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待遇。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浙江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主要參考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規章:《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賠償項目、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2、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4、備注: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三)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2、要求: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浙江省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條。4、備注:浙江省社會保險實施市級統籌。(四)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五)輔助器具費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六)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七)護理費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以上是對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的相關回答。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護理費;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者月工資乘法定月份數;
5、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乘法定月份數;
6、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7、停工留薪期工資:治療時間乘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8、后續治療費;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交通費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浙江工傷賠償標準2022
2022浙江工傷賠償標準包括: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補助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一、浙江工傷賠償標準2022
1、2022浙江工傷賠償標準包括: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視同工傷是工傷嗎
嚴格意義上來說,視同工傷并不是真正因工作原因受傷。視同工傷,即視為工傷對待。工傷其原意為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情形,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部分非因工作原因發生傷亡的情形,同樣享受工傷待遇,即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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