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條件(刑事拘留條件認定 危險駕駛)
刑事拘留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某人進行刑事拘留的條件概括起來有兩種:一種是現行犯,也就是正在實施犯罪的人;另一種是重大嫌疑分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重大嫌疑分子,同時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具備拘留的法律條件:(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立即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上述情形就是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基本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條件
刑拘條件:1、要求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要求有犯罪行為,并且有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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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1、 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 看守所羈押 ,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 被拘留的人 ,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檢察院拘留 犯罪嫌疑人 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三、 拘留的期限 (刑訴法89條)(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時間。(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 不批準逮捕 的決定。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 檢察院審查 批準逮捕。(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四)計算 1、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0天(3+7); 2、特殊情況下是14天(3+4+7);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是37天(30+7)。檢察院不適用第三種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長時間是17天(刑訴法第165條)
刑事拘留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要滿足7個條件,如下:
1.正在預備、實行犯罪或在犯罪后馬上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指認犯罪的;
3.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條件具體如下: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等。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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