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員工可得賠償金和2倍工資)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應該賠多少錢?
在勞動仲裁實務中,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十分常見,那么,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員工要如何維權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
員工張三于2002年2月20日通過了用工單位B公司的面試,于2002年3月1日正式到B公司上班。但是B公司直到2002年6月1日才與張三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此情況下,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間即為違法。B公司需從2002年4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此處需注意,只要正常上班滿一個月之后還沒訂立正式的勞動合同,那么從超過一個月起至不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均需要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即如果B公司一直不與張三訂立正式合同,那么從2002年4月1日起至2003年2月27日止,B公司均需要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給張三,直到此期間內,雙方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為止。
如果是員工張三不同意與B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該怎么辦呢?此時,在2002年4月1日之前(不包含本日),B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足額支付張三上班期間的工資。如果B公司至2002年6月1日還是因張三拒絕訂立勞動合同而沒有與張三訂立勞動合同,那么此時B公司存在違法情況。與情況三一樣,從2002年4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也需要雙倍支付工資給張三,雙倍工資期限也與情況二一致,從超過一個月起至不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并在給予賠償之后,書面通知張三終止勞動關系。
總之,用工超過一個月還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面臨雙倍工資差額賠償金的風險,而員工在訴訟時效內,均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得賠償金和2倍工資!
當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或者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時,員工能否得到經濟補償?當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應該如何維權可以拿到2倍工資?我們來看下面這個案子。
案例。小李2014年來到被告公司工作,擔任公司的部門經理,雙方約定實習期為三個月,工作期間小王被安排多次出差并在節假日期間加班,小李按公司要求完成了相應的任務,2015年公司約談小李,要求其主動辭職,截止小李離職前,小李與被告公司也為簽訂勞動合同。
小李向當地勞動監察部們及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仲裁委員會未與受理,隨即小李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小李任公司經理,用工期間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關于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被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故應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最終通過法院的判決,小李不僅拿到了2倍工資,還拿到了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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