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其他組織,民法典社會服務機構概念?
民法典社會服務機構概念?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給“社會服務機構”下了定義,“本條例所稱社會服務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提供社會服務,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在這次《民法典》規定社會服務機構屬于非營利性法人的擬修訂草案中提出將其中的“非營利性法人”章節將“社會服務機構”納入其中,規定社會服務機構屬于非營利性法人,“具備法人條件,為實現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其他組織包括哪些?
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什么的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請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名譽權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什么是其他組織其包括哪些方面?
法釋〔2015〕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不在此規定的范圍內,其他組織都是不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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