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案例2021(新聞侵權案例2022)
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的共同點都是什么?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每起司法案件,都是公平正義的足跡。如果讓你選擇,你會挑出哪些案件代表2021年的法治記憶?也許,過億投票評出的結果,恰與你的印象重疊。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廣播電視總臺聯合舉辦的“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評選結果正式揭曉。本次活動對全國法院審結的40個典型案例展開網絡投票,共收到網民投票1.2億張。經專家委員會評選并綜合網民投票結果,最終評選出了“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及“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這些案件之所以脫穎而出,只因它們都契合著天理、國法、人情的脈搏——這是百姓身邊最具體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讓違背人類共同價值、傷害人民感情的罪行不僅受法律嚴懲,更被公義唾棄。2020年6月,寧靜的喀喇昆侖高原回蕩著信仰的聲音。陸軍某邊防團團長祁發寶帶領官兵,面對數倍于己的外軍挑釁展開殊死搏斗。祁發寶身受重傷,四名戰友以身殉國。事件曝光后,“寧將鮮血流盡,不失國土一寸”“清澈的愛,只為中國”讓無數同胞在“淚目”中哽咽。然而,微博博主“辣筆小球”歪曲英雄事跡、詆毀愛國精神,引發極大憤慨。最終,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這起“侵害英烈名譽榮譽刑事第一案”在法律領域豎起紀念人民英雄的豐碑,更用回擊挑釁的堅定向英烈致敬。
對于普通人來說,最棒的法律故事都有著相同的主題:“治愈”。在“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中,被告人楊光毅被依法判處死刑,司法裁判與百姓心中的正義感形成共振。兇手的下場充分昭示,美好不容碰觸,傷痛不容輕忽,罪惡不容饒恕,底線不容褻瀆。在“種子套牌侵權糾紛案”中,最高法院對種子交易行為是否侵權一槌定音,輕柔遞上一縷維護種源安全的法律撫慰。在“綠孔雀預防性保護公益訴訟案”中,為預防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綠孔雀可能遭遇的滅頂之災,緊急叫停水電站建設,人民法院用勝過無數文件的案例說明,在中國青山更勝金銀。從某種意義上,這些案例也是“生態治理”,它們治愈了人心,回歸了“天理”。
公平正義,是用行動表明一旦喪失為民初心,權力和金錢如同幽靈般的蒼白無力。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原董事長賴小民,收受、索取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7.88億元,成為迄今人民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貪官。2021年1月,法院依法對其執行死刑。巨貪的轟然倒塌,引來一片拍手稱快。
國法之可敬,因為它關乎公共利益;國法之可畏,在于它能讓最肆無忌憚的罪行戰栗,讓最自鳴得意的狡詐懺悔。在“‘10·18’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中,98名被告人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重刑率達40%。曾自認為可以逍遙法外的犯罪團伙切身感到,地圖上的國境線,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邊界。在“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中,天平的一頭是年報虛增貨幣資金以百億計的上市公司,另一頭是5.2萬名無辜遭受“腰斬”之痛的股民。24.59億元的“天價”判決喻示,股市不是圍獵場,最大規模的財務造假之“罪”,必須要用史上最高的賠償金額贖清。大國之大,必有大國之法,再大的權力與利益在人民的法律面前,都必須保持謙卑。
公平正義,是讓“俯首甘為孺子牛”的柔情,成為應和時代心跳的司法旋律。在“刷臉”成為“通行證”的年代,人臉信息究竟是公民有權說不的隱私,還是動物園可以以效率為由主動采集的資源,我的臉究竟誰說了算?法院判決園方賠償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刪除原告面部特征及指紋識別信息。數字經濟在時代高速路上行駛時,必須關注消費者信息權這一“限速提示”。
法律至上,但并不高高在上。在“民法典‘自甘風險’適用第一案”中,七旬老人在羽毛球比賽中受傷,引發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在庭審實踐中首次應用。一份全部駁回的判決與胎兒繼承權、高空拋物責任、見義勇為權益保障等熱詞一道,成為民法典點亮生活的“觸點”。而在“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中,為對因錯案被羈押五千多個日夜的吳春紅進行補償,將原68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至120萬元,重點聚焦“看不見摸不著”的精神損害賠償,在人道考量中彰顯法治分量。這些案例顯示,法理不“忘情”無損其威嚴,更在群眾信服中增添力量。
天理、國法、人情。在公平正義的三重奏中,十起案例勾勒出法治進步的節律。這在群眾心中滲流的鼓點,正前所未有地輕盈。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蘇航

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擴展資料: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并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后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于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制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云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于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莊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鐘;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鉆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游、制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墻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網評: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新聞侵權
找幾個典型的網絡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巖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巖在網絡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并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后的三個月里,網絡沸騰,姜巖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云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絡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于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關于新聞法規的一些案例
新聞法規案例分析:王某因賭博被公安機關拘留。王請本公司職工曾某替自己去接受處罰被拒絕。李某對此事添油加醋捏造了一段笑料,說王每日出工資10元,請曾代己受過。后來,該公司宣傳人員就把這段故事整理成簡報,上報市普法辦。該辦干部林某將其寫成新聞稿投寄報社,被采用。曾某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提出訴訟,李某、該公司宣傳人員和林某都應承擔新聞侵權責任。
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享有應該受到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損害這種公正評價的權利。
1、李某對此事添油加醋捏造了一段笑料,說王每日出工資10元,請曾代己受過,如果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王某可以起訴他侵犯名譽權,要求停止侵害并進行相應的賠償,包括賠禮道歉等等。
2、宣傳人員把這個故事整理成簡報,上報市普法辦,假如普法辦只是將這個簡報做成內刊的話,也不存在侵權行為。
3、寄給報社,并且見報。你可以對著新聞侵權的構成有四個要素來考慮看看: 新聞作品已經發表;新聞作品有違法性。比如失實的新聞作品造成了損害性后果,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及精神損失;新聞作品有可指認的對象。比如寫出王某所在單位、家庭住址乃至姓名等。新聞媒體和新聞作者的過錯。如果滿足這些條件,它是侵權了的。
趙麗穎維權案勝訴,明星為何總會被侵權呢?
2021年4月26日,女演員趙麗穎在一起針對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和東莞一家食品公司侵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案件中勝訴。趙麗穎在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二審中勝訴。北京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和東莞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一致公認的使用趙麗穎的圖片,名字和簽名,構成侵權的趙女士的肖像權、姓名權。被告被命令立即停止所有相關的侵權作為。
北京互聯網法院下令被告出版30天向原告道歉的聲明,以及支付500000元賠償經濟損失和相應費用的權利保護。因此,兩家公司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共同提起上訴。在二審中,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麗穎在二審中勝訴,最終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些不承認錯誤的公司或個人,只能通過法律渠道去懲罰他們,這樣他們才能感受到自己的錯誤。
這幾年來,確實有許多情況下娛樂圈明星的權利保護,由于職業的特殊性,總是被一些非法侵犯企業和個人的聲譽,以及肖像的權利。這些人利用明星的熱度和流量,從而實現他們的宣傳,盜竊藝術家的肖像和名字來宣傳自己,對于這類人應該用法律來懲罰他們,網絡不是違法的,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言行和行為負責,對于那些侵犯藝術家的人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像這樣的案例就特別多了,娛樂圈里有很多藝人對一些商家的使用感到困惑,明星也是一個弱勢群體,他們依靠我們自己的努力在商家的形象中塑造出被稱為商業價值的商家,不違背他們的名聲去吸引消費者,刺激他們的消費。這種方法確實不可取。據說,肖像權受到侵犯,僅在娛樂圈,就有無數的例子,至于侵權究竟是法律意識淡薄,還是在高利潤的誘惑下,有僥幸心理,無論是哪種心理,都不是侵犯他人權利的借口。對于侵權行為,無論是明星還是演員,都應該積極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簡而言之,每個人的肖像,姓名權利是不可侵犯的,非常支持那些使用法律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和利益的明星。
網絡新聞亂傳不實謠言,并對受害者造成了損失,侵犯了受害者的什么權益
1.《刑法》上規定有誹謗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虛假信息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則不構成犯罪。只有當散布的緋聞導致受害人精神嚴重受損、生活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且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2.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辭攻擊、誹謗,則可按民法處理。
建議你收集好網絡證據,告之侵害人他的行為若繼續進行,將會依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網絡上的證據就是那些帖子。
散播謠言者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尤其是在當今發達的信息時代,以網絡為平臺的新傳播媒介上,發表言論同現實生活中承擔法律責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網絡上散布謠言輕則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個體權利,重則危害社會管理秩序。
謠言的本質是什么?謠言的本質就是無中生有。謠言分很多種,有政治謠言,有商業謠言,也有社會謠言等等,但不論是哪種謠言,都是背離事實的傳播,其制造者或多或少都帶有一定的目的,這種目的在更多時候并非是正義的。
所以說:散播謠言或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最典型的是名譽侵權,它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
名譽侵權的責任認定是這樣的: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侵權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這侵權四要件來認定。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里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譽侵權案例是:謝晉名譽侵權案,在此案中法院認為:謝晉是德藝雙馨的電影導演,某些人利用謝晉剛過世,正處于新聞報道追蹤的時機,利用互聯網實施了侵權行為,使謝晉的名譽在更大范圍內遭到不法侵害。造謠者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所采用的侵權手段十分惡劣。法院判決,立即停止名譽侵害行為,在網站和報紙等報刊醒目位置刊登公開道歉聲明;賠償謝晉家屬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舉例:最近,由于“地震謠言”,導致山西晉中、太原、呂梁、長治、陽泉等地部分群眾走出家門、涌上街頭躲避地震,該謠言嚴重擾亂人心,和當地的生活生產秩序。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立即對謠言來源展開調查。在2月25日,對5名散布“地震謠言”者行政拘留的處罰。
近期,有個別網民在互聯網上特別是微博中編造、傳播所謂“軍車進京、北京出事”等謠言,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北京市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調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網上編造謠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對在網上傳播相關謠言的其他人員進行了教育訓誡。相關人員對編造、傳播謠言的行為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過,并作出檢討。
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誹謗罪:故意捏造某種事實并加以散布,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
(1)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某種事實,并加以散布 ,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果散布的事實屬實,即使對他人來說是丑惡的,也不構成本罪。誹謗他人的方式,可用語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網絡雖然是一個虛擬世界,但在這個虛擬世界內散布謠言觸犯了法律,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一方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但也給一些人在網絡上散布謠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網絡傳播范圍的廣泛性,網絡謠言更應當進行治理。
近年來,以互聯網為載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在一段時期,網絡謠言的問題比較突出。此類行為在行為主體、行為特征、侵害對象等方面還具有特殊性。如行為主體既涉及惡意造謠者,還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跟帖、轉發。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也明確了,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或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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