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讀后感)
行政法學 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選D,可以當場作出決定,但應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第二題選D;第三題選B,必須依照法定格式要求制作、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四題選C和D,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并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 懂的進
(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政府發布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2)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于資格許可行為,即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獲得該牌的企業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吊銷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為違法,所以,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
行政法案例分析
具體解析如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可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一般為2年,本案中萬達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驗資報告發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發現該違法行為,因已過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時效,工商局此時再就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A項正確。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萬達公司變更登記,恢復變更前的狀態的決定,本身并非行政處罰,更不屬于罰款,因此針對本案,由于萬達公司的虛假驗資行為已過追究時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變更登記這才是正確的行政行為。所以B項錯誤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問題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也違法了追究時效的規定,同時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確定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處罰有誤,也應經過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處罰。而不能用另一個行政處罰進行默認的補充和修改。因此C項錯誤關于D項,應當分清違法行為處于繼續狀態與違法行為引起的后果處于繼續狀態的區別。萬達公司憑一份虛假驗資報告取得變更登記后該違法行為即已結束,并不存在持續問題萬達公司連續4年通過年檢。只是說明其1997年5月的違法行為引起的后果處于持續狀態,如前所述萬達公司的違法行為已過追訴時效,并且沒有持續狀態,工商局并不能對其作出處罰,只能撤消原變更登記而對違法行為引起的后果,行政處罰法僅規定處罰違法行為,并不處罰違法行為引起的后果,D項錯誤。

行政法案例分析,懂的進來!!!
(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政府發布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2)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于資格許可行為,即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獲得該牌的企業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吊銷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為違法,所以,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題 求大神解答
?答:1)上述處罰中,對包某作出2萬元的罰款和吊銷執照的決定,需要告知包某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即經過聽證程序作出,除非包某放棄聽證。因為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2)①若對市文化局與公安局聯合作出的扣押行為和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不服,應向兩機關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因此,此時的復議機關為A市人民政府。②若對東區工商局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其所屬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此時的復議機關可以是東區人民政府,也可是A市工商局。 ③若對洼里派出所受委托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應當以市公安局或東區人民政府為復議機關。因為對受委托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以委托的政府工作部門所屬的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為復議機關。(3)包某若不服行政拘留決定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法律規定了復議前置條件。若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復議決定,或雖然作出了復議決定但包某不服的,包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1)能。因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縣衛生防疫站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并承擔法律結果,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
(2)不應。因為衛生防疫站的行為是規避法律的違法所為,行政權是國家權力,行政機關不能自行處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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